十八條 電力建設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按制度經(jīng)常檢查起重機械的技術性能和安狀況,包括年度檢查、每月檢查和每日檢查。
、每年對在用的起重機械至少進行次面檢查
其中載荷試驗可以結(jié)合吊運相當于額定起重量的重物進行,并按額定速度進行起升、回轉(zhuǎn)、變幅、行走等機構(gòu)安性能檢查。
二、每月至少應檢查下列項目:
1.安裝置、制動器、離合器等有無異常情況;
2.吊鉤、抓斗等有無損傷;
3.鋼絲繩、滑輪組、索道、吊鏈等有無損傷;
4.配電線路、集電裝置、配電盤、開關、控制器等有無異常情況;
5.液壓保護裝置、管道連接是否正常;
6.頂升機構(gòu)、主要受力部件有無異常和損傷。
停用個月以上的起重機械使用前也應做上述檢查。
三、每日作業(yè)前應檢查下列項目:
1.各類限位置限制器、制動器、離合器、控制器以及電梯門聯(lián)鎖開關、緊急報警裝置、升降機的安鉤或其它防斷繩裝置的安性能等;
2.軌道的安狀況;
3.鋼絲繩、吊索吊具的安狀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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